知名汽車制造企業(yè)德國奧迪股份公司(以下簡稱奧迪公司)跑車品牌“TT”備受中國車迷追捧。令人鮮為人知的是,由奧迪“TT”商標引發(fā)的商標確權及商標侵權糾紛已持續(xù)數(shù)年之久。
截至目前,奧迪公司在華申請領土延伸保護的陸用運載器商品“TT”商標(見圖1)尚待確權。在這樣的背景下,同在商標注冊第12類汽車配件商品上擁有“TT”圖形注冊商標(見圖2)的云南省昆明市個體經(jīng)營戶張曉平,則以奧迪公司在華銷售的“TT”跑車侵犯其該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于2010年10月將奧迪公司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在該商標侵權案之外,奧迪公司與張曉平之間關于“TT”商標的確權事宜存在多重糾葛,其中包括以張曉平所有的“TT”圖形商標為引證商標的奧迪公司“TT”商標駁回復審案,以及奧迪公司針對張曉平“TT”圖形商標提起的異議及爭議案。
多重糾紛之下,“TT”之爭令人撲朔迷離。
奧迪“TT”注冊受阻
2006年10月12日,奧迪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申請國際注冊第G896488號“TT”商標在我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使用在第12類、第14類、第18類等相關商品上。據(jù)了解,2006年2月16日奧迪公司初次在德國申請該商標。隨后向商標局提交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奧迪公司申請第G896488號“TT”商標的國際注冊日期起始時間為2006年7月19日。
2007年7月16日,商標局以奧迪公司申請的“TT”商標與張曉平在先注冊的第4430850號“TT”圖形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作出駁回奧迪公司“TT”商標在第12類、第14類相關商品上領土延伸保護申請的決定。
記者從商標局了解到,“TT”圖形商標系由張曉平于2004年12月向該局申請,已被核定在第12類陸地車輛用離合器、陸地車輛發(fā)動機等汽車配件商品上使用。
隨后,奧迪公司在張曉平“TT”圖形商標的異議期內向商標局提交了針對該商標的異議申請,并于2007年9月11日針對商標局作出的上述駁回決定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評委)申請復審。
奧迪欲撤張曉平“TT”
奧迪公司向商評委提出駁回復審申請后不久,商標局于2007年10月8日對其提出的異議張曉平“TT”圖形商標申請作出裁定,核準“TT”圖形商標在第12類相關商品上注冊。
據(jù)了解,奧迪公司并未向商評委就該份異議裁定書提出異議復審申請,而是在張曉平“TT”圖形商標被正式核準注冊后,向商評委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爭議申請,稱其“TT”商標產(chǎn)品已于2002年5月進入中國市場,張曉平注冊的“TT”圖形商標系對其在先使用商標的惡意搶注。
針對奧迪公司的爭議申請,張曉平向商評委答辯稱,“TT”圖形商標是其經(jīng)營企業(yè)的商號“天騰”對應漢語拼音“TIANTENG”的首字母簡寫,其屬于善意注冊使用該商標。
商評委經(jīng)審理,于2010年2月1日裁定奧迪公司的上述撤銷理由不成立,維持張曉平“TT”圖形商標注冊。據(jù)商評委作出的“商評字(2010)第03292號”裁定書載明,奧迪公司在該案提交證據(jù)顯示,奧迪公司大多為對“奧迪TT”的使用,只有“奧迪TT”合并使用時才能被消費者識別為是奧迪公司的某種產(chǎn)品型號。商評委還指出,張曉平注冊的“TT”圖形商標整體外觀呈現(xiàn)為圖形化,難以被消費者確定地識別為“TT”字樣,而且“TT”圖形商標圖樣與奧迪公司在其產(chǎn)品上實際使用的“TT”標識有一定區(qū)別。
商評委該份裁定作出后,奧迪公司未提起行政訴訟。
2010年6月,商評委針對奧迪公司的第G896488號“TT”商標駁回復審申請作出決定,核準該商標在第12類空用運載器、海用運載器和第14類相關商品上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但其在第12類陸用運載器商品上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被駁回。據(jù)悉,商評委的理由是陸用運載器與“TT”圖形商標核定使用的陸地車輛用離合器、陸地車輛發(fā)動機等商品構成使用在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收到上述決定后,奧迪公司隨即將商評委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稱其“TT”商標已在中國被廣泛使用,商評委作出的決定未能對其“TT”商標指定使用商品項目給予清晰認知。
張曉平“反攻”奧迪
據(jù)了解,2010年8月16日,張曉平委托其律師向奧迪公司發(fā)去律師函表示,他才是“TT”商標在華唯一權利人,奧迪公司生產(chǎn)的“奧迪TT”跑車侵犯了其合法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他希望奧迪公司“收到律師函后立即停止生產(chǎn)及銷售奧迪TT汽車”。對此,奧迪公司未予回復。
2010年10月,張曉平委托律師將奧迪公司等三被告訴至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并提出5項訴訟請求,包括要求法院確認奧迪公司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判令奧迪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國境內銷售涉嫌侵犯其商標權的汽車產(chǎn)品、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55萬元等。
近日,張曉平昆明一案代理律師唐珂接受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雖已受理了張曉平的起訴,但由于奧迪公司屬于國外企業(yè),一些涉案證據(jù)材料的送達較為麻煩,因此截至目前法院尚未開庭審理該案。據(jù)唐珂透露,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初步準備于2012年2月14日開庭審理該案。
商評委決定被撤銷
張曉平訴奧迪公司商標侵權案尚未開審之際,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已于今年9月20日對奧迪公司訴商評委“TT”商標駁回復審行政訴訟案作出一審判決。
據(jù)奧迪公司該行政訴訟案代理律師胡剛介紹,該案訴訟階段,其代表奧迪公司又向法院補充提交兩份證據(jù),以證明奧迪公司申請的“TT”商標使用在陸用運載器上與張曉平的“TT”圖形商標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第一份證據(jù)系“商評字(2010)第03292號”裁定書,商評委在該份裁定書中認定“TT”圖形商標整體外觀呈現(xiàn)為圖形化,難以被消費者確定地識別為“TT”,兩商標標識有一定區(qū)別,該份證據(jù)可以證明兩商標不近似。第二份證據(jù)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09年作出的一份終審行政判決文書,該判決書認定“陸、空、水或鐵路用機動運載器等商品”與“汽車配件”不屬于類似商品。
記者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156號判決書中了解到,該院認為“TT”圖形商標與“TT”商標在整體視覺效果上存在較為明顯的差別,相關消費者施以與相關商品相匹配的注意力,容易加以區(qū)分。此外,奧迪公司“TT”商標指定使用的陸用運載器商品的消費對象通常為車輛的最終使用者,“TT”圖形商標指定使用的陸地車輛用離合器等汽車配件類商品的消費對象通常為車輛的生產(chǎn)廠商以及維修者,因此相關公眾一般不會認為兩商標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并造成混淆。據(jù)此,法院認為商評委的被訴決定缺乏事實根據(jù),并判令商評委對奧迪公司第G896488號“TT”商標駁回復審申請重新作出決定。
對于該判決結果,胡剛接受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其并未參與奧迪公司昆明“TT”一案,但上述判決應對昆明案有一定影響。因為張曉平在該案中主張奧迪公司侵犯其商標權的基礎為奧迪公司在陸用運載器商品上不享有“TT”商標權,而既有判決已認定奧迪公司“TT”商標與張曉平“TT”圖形商標不近似,陸用運載器商品亦未與“TT”圖形商標指定使用的汽車配件商品構成類似商品。
截至發(fā)稿時,記者從商評委了解到,該委已就上述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本報將繼續(xù)對該事件予以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