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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商標制度是核準注冊制,商標的使用是商標本質的要求[1]。商標注冊人在獲得注冊商標專用權后,是否對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能否使商標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有賴于商標使用的管理。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被撤銷(下稱商標撤三)制度就是商標使用管理制度之一。
長期不使用的商標無法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目的,無法承載商標權人的商譽,失去了商標原本的作用和功能,還會不當地占用公共資源。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被撤銷制度的設立目的在于鼓勵和督促商標權人積極使用其注冊商標,避免商標閑置和囤積,該制度能夠發(fā)揮規(guī)制商標規(guī)范使用、穩(wěn)定市場秩序的作用。
但是,商標撤三制度也有例外,在一定情況下,即使商標權人未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其在指定期間內對持有的商標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我國《商標法》也對該商標的注冊予以維持,這種“一定情況”就是商標撤三案件中的“正當理由”。馮曉青教授曾在立法建議中指出,總結我國商標實踐中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經驗以及國外立法實踐,應當對“注冊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行為區(qū)別對待,而不是一刀切式地主張將其撤銷。這是因為,在某些情況下,當他人主張撤銷連續(xù)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時,該商標已經使用甚至已經具有很高的知名度; 在某些情況下,注冊商標是從第三人處繼受取得的,而連續(xù)三年不使用行為發(fā)生在受讓之前,如果受讓人經過多年的使用已經使該商標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和市場信譽,甚至成為了消費者公認的馳名商標,若任由任何人隨意主張撤銷該注冊商標,就會對該商標所有人極大的不公平,也不利于維護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2]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都在“ 商標使用的管理”一章對商標撤三案件中存在正當理由作為抗辯事由進行了規(guī)定。2013年《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2014 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列舉了正當理由的情形,即(一)不可抗力;(二)政府政策性限制;(三)破產清算;(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經檢索,破產清算構成商標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的案件并不多,但由于破產程序的持續(xù)性及復雜性,厘清設置破產清算構成正當理由制度的背景、考量因素等有其必要性。
將破產清算作為商標連續(xù)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是我國獨特的立法實踐,最早出現在2005年12月31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聯合發(fā)布的部門規(guī)章《商標審查和審理標準》中。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0項第3小項,將防止商標撤三的正當理由分為兩類:一是致商標權人停止使用或者未能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三種客觀事由;二是其他致已有真實使用商標意圖并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的商標權人不能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客觀事由[3]。
2013年《商標法》將正當理由規(guī)則從行政立法上升為基本法律,同步修訂的《商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了具體的正當理由類型。
商標撤三制度是為了促使商標實際使用,防止浪費商標資源。在法律適用過程中,為避免當事人借此理由逃避商標未使用而被撤銷的后果,防止正當理由制度的濫用,在個案中判斷破產清算是否構成正當理由時,應當持審慎態(tài)度,準確把握構成要件。具體到認定正當理由的方法,應從多個維度進行全面分析。
從主客觀角度看,所謂“正當理由”應當是商標注冊人已盡到主觀努力,而受客觀因素限制無法正常使用其注冊商標的情況。[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條規(guī)定,“如果商標權人因不可抗力、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客觀事由,未能實際使用注冊商標或者停止使用,或者商標權人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并且有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但因其他客觀事由尚未實際使用注冊商標的,均可認定有正當理由”。該意見明確了整體應從主客觀兩方面分析把握,主觀上,商標權人應具有真實使用商標的意圖,并從客觀上進行了實際使用的必要準備,但其他客觀事由出現導致無法使用。
綜上所述,破產清算構成正當理由應考慮上述多個因素,并非單一因素就可以進行判斷,其歸根結底還是要因破產清算程序影響了商標的正常使用。《企業(yè)破產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zhèn)鶆杖似飘a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也就是說,企業(yè)進入了破產清算程序,仍有可能“起死回生”。正如長城釀造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權撤銷復審請求行政糾紛案所展現的,長城釀造公司最終完成了重整計劃執(zhí)行并恢復相關商品的生產。破產清算作為商標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實質是對因破產清算導致生產經營能力遭到重大影響,影響了商標正常使用的情況的“網開一面”。商標作為企業(yè)的重要資產,具有承載商譽,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重要功能,企業(yè)一旦失去將面臨重大甚至難以挽回的損失。我國法律法規(guī)將破產清算作為商標三年不使用的正當理由,體現了對合法合規(guī)經營、具有真實使用商標意圖的商標權人的“人情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