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 “第7861324號‘Peterbilt’商標異議復審裁定”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原告:帕卡有限公司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
第三人:濟寧通用潤滑油有限責任公司
代理人:宋震、李洋
原告帕卡有限公司因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一案,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的商評字【2013】第13139915號關于第7861324號‘Peterbilt’商標異議復審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通知濟寧通用潤滑油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于2015年11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帕卡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