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車作為一種新興的交通工具于近年來逐漸興起,在我國東南方地區(qū),因其地勢平緩,道路開闊,電動車市場尤為紅火。然而電動車老品牌“綠源”與同音不同字的“綠緣”,卻引發(fā)了一場商標權益的糾紛。因認為江蘇省自然人李剛在電動車等商品上注冊“綠緣LVYUAN及圖”商標(下稱爭議商標)侵犯其商號權,同時與其在先商標“綠源”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浙江綠源電動車公司(下稱綠源公司)提出爭議。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撤銷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作出的爭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的裁定。
據了解,李剛于2006年6月申請注冊第5406854號“綠緣LVYUAN及圖”商標,后被核準使用在第12類自行車、電動自行車等商品上。
2011年9月,綠源公司針對爭議商標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綠源公司表示,其在先申請注冊的“綠源”“綠源LUYUAN及圖”商標在電動自行車等商品上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與其引證商標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同時也侵犯了綠源公司的商號權。
據了解,綠緣公司持有的引證商標第1334638號“綠源LUYUAN及圖”商標、第3256195號“綠源”商標,先后被核定使用在第12類電動自行車、小型機動車等商品上。
李剛認為,爭議商標系其本人自創(chuàng),與兩引證商標未構成近似商標,并未侵犯綠緣公司的商號權,應予以維持注冊。
在商評委裁定爭議商標予以撤銷后,李剛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爭議商標由漢字“綠緣”拼音“LVYUAN”及雙心圖案構成,盡管該商標中的“綠緣”與引證商標“綠源”讀音上相同,但綠源與綠緣在文字構成和含義上區(qū)別明顯,不會造成消費者對于商品來源上的混淆誤認,爭議商標與兩引證商標未構成使用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基于此,法院一審判決,撤銷商評委裁定。(白 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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