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寧雨辰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轉:國際知名首飾品牌“卡地亞(Cartier)”作為國際首飾行業(yè)的頂尖品牌,其推出的多款首飾都已成為經典。近日,北京夢克拉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夢克拉公司)及電子商務網站“一號店”(www。yihaodian。com)的經營者上海益實多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益實多公司)被“卡地亞”“Cartier”商標的持有人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卡地亞公司)送上了被告席,這一切正是因為夢克拉公司在“一號店”上所售產品的描述中加入了帶有“卡地亞款式”字樣的描述性語句。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了停止侵權并賠償13.0978萬元的一審判決。(濟寧商標)
“一號店”出售產品宣傳惹出糾紛
來自法國的知名奢侈首飾品牌“卡地亞(Cartier)”創(chuàng)立于1847年。其從誕生之初就受到各國皇室貴族和社會名流的青睞,被譽為“皇帝的珠寶商,珠寶商的皇帝”。如今,卡地亞早已成為奢華品牌市場中的領導者,在全球140多個國家擁有200多家精品店。(濟寧商標注冊)
本案被告益實多公司經營的電子商務網站“一號店”是國內首家網上超市。其于2008年7月網站正式上線,幾年來,其憑借高速的業(yè)務發(fā)展已成長為國內領先的B2C網上購物平臺。另一被告夢克拉公司于2010年11月成立,主要生產、銷售珠寶首飾商品,于2011年5月27日受讓取得第7221333號“夢克拉”注冊商標,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在第14類的珠寶(首飾)、寶石、戒指(首飾)等商品上。
2011年8月,卡地亞公司發(fā)現“一號店”上所銷售的“夢克拉”相關首飾在產品介紹上標有“Cartier款百年經典皇冠鉆戒”“設計風格源自百年經典Cartier(卡地亞)”“夢克拉鉆石多年與提供國際一線品牌珠寶Cartier等鉆石生產貿易商合作”等宣傳詞語,卡地亞公司遂委托相關人員對該購買過程進行了公證。卡地亞公司認為,益實多公司與夢克拉公司共同銷售上述商品。益實多公司及夢克拉公司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在商品信息中突出使用與其“Cartier”“卡地亞”商標完全相同的字樣進行產品宣傳,該行為損害了卡地亞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對卡地亞公司商標的侵權。同時,卡地亞公司還認為,兩被告為獲取不正當利益,非法利用原告商標的知名度和商譽感召力,對原告商標進行復制與模仿,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對其的不正當競爭。
益實多公司辯稱,益實多公司與夢克拉公司系合作關系,合作模式是益實多公司為夢克拉公司銷售商品提供交易平臺的網絡服務,即提供銷售商品的網站后臺操作軟件系統并確保系統的正常運行。夢克拉公司在益實多公司經營的“1號店”網站上開設店鋪銷售商品系自主經營。因此,益實多公司未實施或參與任何的銷售涉案商品的行為,既不是涉案商品的生產商,也不是銷售商,僅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
夢克拉公司辯稱,其在涉案商品的介紹中使用“Cartier款百年經典皇冠鉆戒”“設計風格源自百年經典Cartier(卡地亞)”字樣,上述“Cartier”“卡地亞”字樣是指卡地亞品牌的款式、風格、設計,是對涉案商品的造型、樣式的描述,不屬于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且夢克拉公司使用的是自己的“夢克拉”注冊商標,故夢克拉公司不構成商標侵權。
“夢克拉”搭車知名商標被判侵權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卡爾蒂埃爾國際有限公司已先后在中國申請注冊了第202386號“Cartier”商標及注冊了第851573號“卡地亞”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均為第14類的珠寶、寶石、鐘表等。2007年,卡爾蒂埃爾國際有限公司將其在中國注冊的“Cartier”“卡地亞”系列商標轉讓給原告卡地亞國際有限公司。1999年,主要使用在服裝、皮具、手表商品上的“Cartier”商標被列入商標局編制的《全國重點商標保護名錄》。自2004年起,使用在寶石、首飾商品上的“Cartier”“卡地亞”商標就在多起商標案件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
被控侵害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涉案商品為鉆石戒指,與卡地亞公司持有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被控侵權的涉案商品信息中有“Cartier款百年經典”“設計風格源自百年經典Cartier(卡地亞)”等字樣。被告夢克拉公司在生產、銷售的同一種商品的名稱、宣傳語等商品信息內容上使用與原告商標相同的“Cartier”“卡地亞”字樣,雖然一并標明了“夢克拉”“商家:夢克拉珠寶旗艦店”“品牌:夢克拉”“生產廠家:夢克拉”等用以標識涉案商品來源的信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涉案商品來源與原告商品產生混淆或者誤認。但由于原告商標具有較高知名度、較好市場商譽,夢克拉公司回避使用具體描述性文字而使用具有較強顯著性、較高知名度和較好市場商譽的原告的商標文字,在主觀上具有刻意借助原告品牌吸引消費者以達到宣傳、提升自己商品知名度并擴大自己商品市場份額的目的和故意,在客觀上減弱了原告商標的顯著性,降低了原告商標的標識作用,損害了卡地亞公司的合法權益,已經構成對原告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
綜上,上海浦東法院對該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北京夢克拉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卡地亞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及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北京夢克拉公司賠償卡地亞公司各項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3.0978萬元。
本報記者就此案一審判決致電卡地亞公司本案代理律師、北京市鼎業(yè)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華,其表示截至到目前并未收到對于該案件的相關上訴,對于案件內容,其表示未征求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不便發(fā)表言論。
事件有感
費心“搭車”不如自創(chuàng)品牌
本案再一次將電子商務模式下的知識產權隱患暴露出來。在政府不斷加大知識產權的維權力度下,現在市場上很多生產假冒產品的直接侵權現象已經收斂了很多,但是商家卻在產品宣傳中加入了一些依附性的語句,其中經常涉及行業(yè)知名品牌,而這種現象在網上購物中蔚然成風,很是常見。
筆者登錄淘寶網發(fā)現,在搜索欄中輸入“Cartier”字樣,共顯示4.0735萬個顯示結果,其中包括:手表、手鐲、項鏈、戒指等商品。而輸入“Cartier新款”字樣,則會得到7921個顯示結果,其中的商品包括耳環(huán)、打火機、包等商品。筆者看到,這種情況并不僅僅局限在“卡地亞(Cartier)”品牌上,很多的國際奢侈品品牌乃至國內著名產品品牌都存在這樣的情況。如何治理電子商務銷售產品中的知識產權問題成了擺在人們面前的問題。
曾有相關專家表示,在此類案件判決中,提供網絡購物平臺的經營者是否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要分析其是否參與具體產品的進貨、銷售、服務等經營活動。但對于產品提供方來說,其已經觸碰了法律的底線,侵犯了品牌持有者的商標權。
本案中,以氣球系列腕表、“LOVE”手鐲、三環(huán)戒指為經典的“卡地亞(Cartier)”品牌歷經百年發(fā)展早已站在世界奢侈品牌的巔峰之上。其所創(chuàng)造的行業(yè)佳話自然引來無數的追捧和模仿。學習借鑒成功品牌的優(yōu)點,有利于自己品牌的創(chuàng)造和成長,但是一旦為了宣傳自己的產品而不惜侵害其他品牌的合法權益,這樣的做法不僅鼠目寸光還會惹上官司。